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我校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办法所指能源主要是指电和自来水。
第三条 凡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公共设施均实行节能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节约型校园建设方针,指导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资源,为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具体负责节约型校园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节能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为一级管理机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六条 加强用水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七条 实行水电开户、扩容及改造审批制度。
第八条 凡新上项目(建筑)都应实行水电归口审批管理。
第九条 凡需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用水用电逐步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内商业经营场所、商业活动、建筑维修工地等水电使用的管理。规范校园内商业经营场所水电计量仪表的安装;严格审批校园内商业铺面、商业活动、建筑维修工地的水电的使用;认真做好水电费收缴工作,不经审批私接管线使用水电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禁止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源头管理,严控审批程序。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设计,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设备购置必须把能效比作为技术标的之一,发展和推行节能新技术;对高耗能设备,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并报节能办备
案;新投设施、建筑纳入节能监管平台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用水用电的监管力度,减少浪费。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安装水电管线等用水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谁使用谁安装谁付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8℃、冬季禁开空调。
第十七条 办公室、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如确需使用照明灯具,应合理控制灯具开启数量;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景观灯;路灯定时要根据季节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要尽量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第十八条 加强对已有节水节电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节能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遗弃已经安装使用的节能节水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节电设备、设施。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校园绿化用水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校园尽量铺设植草砖。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节能监管平台作用,加强水电使用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学院各单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浪费水电行为进行登记并在平台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加强节能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
理,管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五章 用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1.审查与能源消耗相关的财务支出、会计核算数据,就其合法性做出评价。
2.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帐等资料,就其真实性做出评价。
3.核对水、电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帐单。
第六章 能耗公示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健全能源消耗及经费支出公示工作机制。
1.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规定,学校要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及经费支出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有效,按时将数据予以公示,并上报学校。增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检查督促力度,并进行讲评考核。
2.公示时间:每半年对能源消耗量予以公示。
3.公示内容:水、电等消耗量及金额。
在能源数据公示期间,虚心接受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有问题,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据相关政策对节水节电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各部门、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能源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浪费严重的将给予负责人或当事人经济处罚及处分。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