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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班车运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03    浏览次数:

长春工业大学班车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班车运行管理,规范乘车秩序,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办公需要,依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班车是为教职工往返各校区上课、保障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的需要。

    第二条 学校班车一律由后勤处生活服务中心运输服务部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条  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保证正点发送班车。

  第四条 乘坐管理

    1.乘车人员应提前在规定站点候车,未设定停靠站点的一般不予停靠;

  2.乘车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不得在车内吸烟、用餐、乱扔果皮、纸屑,保持车内整洁;

  3.乘车人员乘车时应有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坐好后自觉系好安全带,不得将头、手等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不得躺卧,踩踏座位,不得损坏车辆的各种设施,不得有其它可能造成伤害的举止;

  4.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司机谈话或催促司机赶路,不得要求司机在非停靠站点停车,不得做出任何妨碍司机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驾驶管理

 1.班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地方有关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2.班车司机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固定时间、路线、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保乘车人员安全;

  3.班车司机不得超速、超载、违章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第六条 加强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条 班车运行归来后,应停放在校区内,无调度指派,不得自行用车。

  第八条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同时要做好防盗、防寒、防火等各项工作。

 

(责任编辑:责任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