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改进服务方式、规范管理流程,使维修工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工程必须坚持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避免学校财产受损和保护师生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是指我校各类公用房屋建筑及其给排水、采暖、电气等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维修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财务、资产、审计、监察、教务、后勤及学校法律顾问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完成我校维修(改造)及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依法并按学校规定开展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查、论证、询价、考察、审核,参与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评审等工作。
3.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已经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部门主要职责
后勤处:负责对维修项目全过程进行统筹、协调、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合同审核签章,按工程合同付款及质保金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审计处:参与立项、招标及验收,对工程整个过程进行审计,并根据工程完成情况,给出审计报告。
监察处:对整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到工程结束进行全过程监督。
教务处:实验室的维修管理由教务处牵头、组织、验收。
第六条 维修项目分类及申报程序
一、维修项目分类
维修项目分零修、专项维修和应急维修、实验室维修四类。
二、申报程序
(一)零修项目直接报后勤处相关维修部门。
(二)学校专项维修项目原则上均应履行申报、论证、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等一整套手续。
(三)应急维修要及时处理,尽量不影响正常教学,特事特办,事后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四)教学用实验室维修应由项目所在学院向教务处申报,由教务处参照本办法牵头组织,涉及到水电、消防等工程后勤处、保卫处给予配合。
第三章 零修与应急维修
第七条 零修系指对各类公用房屋建筑及其给排水、采暖、电气等既有附属设施且该项维修工程造价1万元以内的维修任务。
一、零修的申报流程:500元以下的维修直接报后勤相关维修部门,500元以上的维修,需各部门、各单位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勤处组织相关人员经实地踏查后,制定维修意见,组织施工。
二、零修施工确定:原则上由后勤处安排维修,如遇到无法维修的项目,可在校外选择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三、零修管理:由后勤处进行统一管理(学生公寓的零修由学生处负责),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尽快组织维修,做到安全、文明、及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维修结束后需申请零修单位签字确认。
第八条 应急维修系指校园中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影响师生正常教学与生活,需要紧急维修的项目,由后勤处协调相关部门,维修和补办手续同时进行,以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减少学校损失。
第四章 专项维修
第九条 专项维修系指我校年度维修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各项专项维修(改造)工程须通过学校维修工作小组的技术论证、预审,确认安全、可行,方可实施。
校内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份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需维修的工程项目,后勤处对公共区域需专项维修项目进行统计,所有需维修项目由后勤处统一汇总,学校维修工作小组依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学校维修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有计划安排维修。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专项维修实行计划管理,一般应经过申报立项、考察论证、学校审批、列入预算、招标及组织实施程序。没有纳入年度专项维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学校不追加立项。特殊和应急需要,须履行立项审批和预算追加。
1.申请立项规划阶段:维修项目须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勤处相关部门现场确认房屋结构、道路和水电等现场条件满足改造要求、保卫处现场确认符合消防要求方可准备立项材料;
2.论证阶段:申报单位须对项目形成请示报告,内容包括:维修(改造)理由、内容、工期要求、概算经费及经费来源,维修(改造)工程清单、施工简图。由项目所在单位申报,学校维修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踏察论证、签字,形成该项目最终维修(改造)论证意见;
3.审批阶段: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维修论证小组最终意见进行校内逐层审批。
4.实施阶段:项目审批结束后,后勤处配合资产处完成招投标工作,并负责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章 维修工程的招投标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法》、《吉林省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细则详见《长春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维修工程施工及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健全维修工作责任机制,按照维修工程一表制,细化列明项目实施的有关内容,做到责任清晰,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后勤处指派专人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工作内容为:审核设计及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工程决算。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与使用方及施工单位的关系,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指派专门负责人对整个维修(改造)工程每天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申报内容施工,施工项目如有超出预算增项,超出部分须重新立项审批。
第十五条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工程图纸和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服从甲方项目负责人及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材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
施工。施工中的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不得后补。
第十六条 施工方必须做好必要的施工保护, 避免由于本次施工而给其他项目造成损害,规范施工和垃圾处理,如有不按甲方要求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甲方项目监管人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十七条 施工方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学校维修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如涉及防火等问题,还需保卫处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施工方应向后勤处移交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按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由后勤处与项目实施单位约定,在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付款及保修
第二十一条 付款方式:施工方全额垫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经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附相关手续报审计处,由审计处对整个工程进行校内审计,计划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工程发票,支付90%工程款,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二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返还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保修期和质保金
1.按有关规定,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
2.保修期内出现施工及产品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为避免损失扩大,甲方采取应急处理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能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维修,如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可继续追偿,同时质保期顺延。
第八章 工程归档
后勤处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校内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归档。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结束后,应根据:
(一)工程质量(优良、合格);
(二)工程进度(提前完成、按时完成、延时完成);
(三)结算情况(结算报价与审价相差10%以内为优良、结算报价与审价相差10%以上至25%为合格、结算报价与审价相差25%以上为不合格);
(四)安全文明(好、合格)
(五)服务态度 (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
由后勤处组织学校维修工作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建立信誉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校内施工项目投标资格:
(一)施工质量一次不合格;
(二)工程进度二次延时完成;
(三)结算报价与审价二次相差达25%以上;
(四)安全文明一次不合格;
(五)服务态度二次不满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