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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维修改造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发布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

长春工业大学维修改造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监督和加强维修改造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到首位,贯彻“管生产必管安全”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指导方针,统筹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三条 施工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其它安全标志牌;材料归类堆放整齐,不混放并设标示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净车出场;进入作业区应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着装规范;高空作业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做好安全防护。

第四条 学校应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方应按工程规模配齐配全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层层分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电工、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殊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险。

第五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严格做好施工机具的进场验收,进场施工机具须持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第六条 施工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焊割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章动火,备带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域严禁吸烟。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不准任意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第七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施工方应加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饮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防止发生偷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施工方应建立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下和可能出现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确保突发情况及时启动,紧张有序实施。

第九条 施工方应安排专职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公用场地清扫,保持生活环境卫生整洁。办公和住宿区域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施工方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采取自检自查、互检互查、巡回检查、专项检查、重大节日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施工方应做好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后下岗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每次检查要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施工方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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