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2008-10-28    浏览次数:

 

序号提取条件证明文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2、购房不动产发票或购房契税发票(有效期一年)。集资合作建房1、单位提供房改部门同意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复;2、与单位签定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及交集资款收据(有效期一年)。购买公有住房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协议;2、公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有效期一年)。购买二手住房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转让合同;2、购房契税发票(有效期一年)。拆迁安置住房1、拆迁协议;2、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2、工程建设许可证;3《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2离休、退休(销户)1、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2、男满60周岁,女懑55周岁。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1、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明或公证书。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5偿还贷款本息 1、借款合同(每年提取一次);2、还款证明或提前还款结清证明。6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  出境定居(销户)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证明;2、境外身份证。户口迁出本管辖区(销户)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工作调动离开本市(销户)1、调令(商调函)或与新单位签定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2、迁入地暂住证明。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销户)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失业证明。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身份证或户口簿。职工在职其间被判刑(销户)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3、代为领取人身份证明(公证书)。9特困家庭租赁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2、房屋租赁合同。10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 1、单位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止裁定;2、失业证明。

注:1、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以上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2、单位代为办理的填写《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3、个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责任编辑:责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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